福利院财产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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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财产保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

名称:[福利院名称]

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姓名]

地址:[福利院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

乙方(保险人):

名称:[保险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乙方代表姓名]

地址:[保险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箱]

鉴于甲方希望为福利院的财产提供保险保障,乙方具备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合法资质,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福利院财产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财产范围

1.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财产为甲方福利院位于[福利院详细地址]内的下列财产: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围墙、大门、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等;

-室内外设备及装置,如办公设备(桌椅、电脑、打印机等)、电器设备(空调、电视、冰箱等)、医疗设备(如有)、厨房设备、娱乐设施等;

-库存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衣物、药品、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等;

-其他经双方书面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财产。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1.保险金额

-双方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明细如下: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人民币[X]元(大写:[大写金额]);

-室内外设备及装置:人民币[X]元(大写:[大写金额]);

-库存物资:人民币[X]元(大写:[大写金额])。

-保险金额为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保险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X]元(大写:[大写金额])。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若为分期支付,应明确分期的期数及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X]个工作日内(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时间)将保险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零时起至[结束日期]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但本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一次事故的损失金额加上同一原因引起的连续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乙方按保险金额与总损失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五、除外责任

1.乙方对下列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因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如果甲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果甲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乙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甲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乙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交付保险费义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保险费。如甲方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交付,并自应交付保险费之日起,按照日[X]%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X]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安全防范义务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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