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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康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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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康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富德生命康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为方便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的投保范围:0-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

交费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趸交、年交、月交交费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趸交、5/10/15/20/30年交等待期

本主险合同的等待期: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2页共6页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2.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含第1年),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不含第1年),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除第1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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