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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信条学与犯罪论体系的构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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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可以说就是对一个个刑法信条整理、整序而成的信条学体系。刑法信条学有其特定的意义和功能。由于真正信条的实定法依据的尴尬,仅靠真正信条尚无法构筑犯罪论体系;不真正信条与真正信条一道构筑起刑法信条学体系;不真正信条易随着刑法学历史的变迁而变动。混入信条学的伪信条无助于体系的构筑,但引发在刑法信条学之外的刑法哲学意义上的思考。

关键词:刑法信条学;犯罪论体系;理论构筑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犯罪论体系乃是是一个知识的体系或者说学问的体系。那么,这一体系是关于什么的学问体系,或者说,是将什么东西加以体系化呢?我们认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乃是将关于刑法的一个个信条加以整理、整序而成的信条学体系。刑法信条学这个词是从德文Strafrechtsdogmatic直接翻译过来的,而信条学(Dogmatik)就是关于信条(Dogma)的理论。i本文拟就犯罪论体系构筑前提的刑法信条学问题作一番探讨。

一、刑法信条学的概念与意义

西方国家的法学文献中,经常使用dogma、dogmatic、dogmatisch这样的用语。原本是希腊语的dogma,其最初的含义是“被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被看作是正确的东西”。这个词语即使在古希腊时期也具有各种不同的含义,后历经时代变迁,至17世纪以降特别成了宗教用语。也就是说,信条无论对于天主教还是对于新教,都是被“启示”出来的东西,不是仅仅凭借理性就能证明的,而是对神的权威的笃信。于是,在圣经以及天主教理解的“圣传”中,存在形形色色的信条,整理这些信条并使之体系化的学问被称作信条学。这样一来,所谓“信条神学”,就成了与圣经学和道德神学相对的一个专门的分野。

那么,从上述事实来理解近代法学,信条和信条学这样的用语可能就容易理解了。当然,法学上的信条与圣经和圣传里的信条不同,成文法里包含的“信条”,并不来自于神授,而是以承认立法者以现行法决定的事实为前提。于是,由人类制定出来的法律中有形形色色的信条,整理这些信条将之体系化的学问被称作法的信条学或者说“法信条学”。[1](P2)

所谓信条学是一个在我国法学术界较少使用的术语,常见于西方的法学著作中。依据康德的说法,法律信条论是“纯粹理性在现有理论架构上运作,而未先行批判它自身的能力”。信条论者以未经检验即视为真实的条件为前提,他在“现有的情况下”来思考。[2](P15)德国学者拉伦茨把法学直接等同于法信条学,当然,他是在狭义的法规范学的意义上作的界定。拉伦茨曾引用迈尔-科丁的论述对信条学做了解释,法信条学可以用来描述一种——以形成某些内容确定的概念,对原则作进一步填补以及指明个别或多数规范与这些基本概念及原则的关系为其主要任务的——活动。透过这种活动发现的语句,其之所以成为教条,因为它们也有法律所拥有的———在特定实证法之信条学范围内——不复可质疑的权威性。[3](P107-108)

从上面的论述出发,人们大致可以将法律中的信条理解为法律理论中不可动摇的部分。当然,信条学与法律理论这样的概念之间,也因此存在着一些重大的区别。一般认为,相对于法学信条来说,法律理论仍然处于探讨阶段;相对于法律理论来说,信条以人们业已普遍接受为基础,是一种可以被称为一门学科基础的理论。用今天通俗的话说,信条应当是一门学科中得到广泛接受的基本理论。

那么,关于法信条学在法律理论与实践领域所承担的作用,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给出了各自的看法。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认为,法信条学包括以下三种活动:(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的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与之相适应,法信条学就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纬度:(1)描述——经验的纬度;(2)逻辑——分析的纬度;(3)规范——实践的纬度。[4](P311)我国学者陈兴良认为,在这三个纬度中,逻辑——分析的纬度是最重要的,因为法信条学的主要使命就在于为法的适用提供某种法律规则,因此需要对法律概念的分析,而且也包括对各种不同规范和原则之逻辑关系的考察。[5](P40)曾有德国学者在分析信条学的功能时指出,当人们将这种法官依据法律做出判决的模式,限制在判断法律文本与法律文本直接能达到的语义学内容的关系时,明显不能坚守这一模式。由于法律必然是一般地表达出来,因而连法律也不能自己解决待决的个案。尽管如此,如果应遵循法官受法律规则的约束,那也必须为法官提供法律以外的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信条学的任务是准备这种规则。[6](P15)

刑法信条学是研究刑法领域中各种法律规定(diegesetzlichenAnordnungen)和各种学术观点(LehrmEinungen)的解释,体系化和进一步发展(Fortbildung)学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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