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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的含义和特性
一般意义上的商法:有关上任何商行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意义上的商法:以商事措施為重要手段,目的在于规范商事主体人格创制和商事营业行為实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特性
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
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
2、行為的设置意在实現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
1、商法時主体法兼行為法,而民法重要是行為法;
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
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時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
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時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重视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括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1、重要表目前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
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
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
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形式商法:既考虑到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异,又考虑到商法与民法各自都是一种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实质商法:针对一国之内商事关系而发挥调整作用的所有立法规范。
商人人格法(商事主体制度):以规定商事主体人格创制、变更以及消灭為目的的立法制度体系。
商行為法(商事行為制度):以商事经营行為為规范对象的立法制度体系,包括:
一般商事行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
特殊商事行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商事尤其法:针对于生活意义重大,同步又极具个性特点的商事问題所形成的立法。
商事一般法:围绕一般商事问題所形成的立法。
商事习惯法:既不违反現行法律的严禁性规定,又于交易实践中难以排除其合用的交易习惯。
合用次序:商事尤其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尤其法民事一般法法理
商法的对象
商法的对象是商法的调整对象或商法的规范对象的简称,其内容包括商事人格创制关系和商事营业实行关系。
商事人格创制关系
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
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
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為关键性依托。
二、商事营业实行关系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关键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
2、实质上為了增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為可以在商法中有效成立;
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合法竞争行為等,从背面规定保证营业的合法性。
商法的措施:根植于商法的对象之中,在商法的作用发挥方面占据主导作用,為商法所专门具有的诸多措施。
详细包括:条件主义措施、公告主义措施、外观主义措施和严格主义措施。
在调整对象時,商法不排斥法的措施和民法的措施,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措施不包括法的措施和民法的措施。
条件主义措施:围绕着商事人格的成就和商事权利能力的赋予,立法明文规定出对应的系列条件,并以强制的态度规定予以全面满足的措施。
它是对商事人格的成就所作的规定。
其条件:1、是经营的基础;2、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3、最终是為了保证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
公告主义措施:為了使商事人格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可以产生其所需要的社会公信力,立法规定工商管理机关对此事项采用登记并公措施的措施。
它是商事人格程序上所作的规定。
目的是产生对抗效力
公信是社会公众普遍直销而尽皆确信的状态,是一种法律事实,有法律效力。
外观注意措施:商事交易以法律行為进行的双方,对意思表达与否真实所发生的纠纷,应以外观上体現的意思為真实意思的措施。以表見代理、票据行為為经典。
它是针对商事法律行為所做的规定。
区别于民法以当事人内心一是為真实意思的措施。
严格主义措施(严格承担措施、严格归责措施):基于商事交易和营业所发生的风险岁寒,必须由商事主体承担的措施。
目的是保护相对人。
体現為连带责任、无过錯责任居多。
商法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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