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战国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问题-授田土地私有.docxVIP

再论战国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问题-授田土地私有.docx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再论战国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问题

授田土地私有

?

?

论文导读::战国时期是否存在土地买卖等课题。再论战国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问题。

论文关键词:授田土地私有,土地买卖

?

自1975年云梦秦简发现以来,围绕井田制瓦解后,各国是否普遍实行一种叫做授田制的土地制度,战国时期是否存在土地买卖等课题,学界再次展开了热烈探讨。有人认为战国普遍实行国家授田,其土地属于国有性质,如杨宽先生说:“国家推行的按户授田制,就是以大量的国有土地为基础的。”[1]袁林先生说:“战国,特别是商秧变法之后秦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2]也有人持相反意见,如唐赞功先生认为授田已经属于私有土地而非国有土地;[3]高敏先生认为商鞅“废井田”后,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土地私有制在迅速发展。[4]但双方都把国家授田和土地买卖看作是不相容的事物。笔者以为,授田并非是各国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而是个别国家曾采用的一种授田形式,土地买卖也是确然的历史事实。

云梦秦简的秦律《田律》记载:“入顷刍稾,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入刍三石、稾二石。”由此可知秦国是实行过授田的。《吕氏春秋·乐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这里虽言邺由于土地不够肥沃而行田二百亩,也可看出战国初期魏国实行一夫百亩的授田形式。授田的形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1、以户籍为基础

“授田”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秦国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十分重视。《商君书·境内》篇说“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去强》篇也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无论男女老少,都要登记在册,一旦死亡,就要从名册上除名,这样的规定无疑加强了对人口的管理,便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行,自然也方便了国家土地政策的实施。

2、计户授田

在户籍基础上授田土地私有,授田是以什么单位进行的呢?《史记·商君列传》:秦“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以上就必须要分家独立成户,否则赋税加倍。为什么要分异?第一,由大家庭分化为小家庭,有利于克服子弟相互依赖的惰性,刺激生产积极性;第二,分异则户数增加,受田的单位数量也随之增加,国家如若从授田单位数量来征收赋税,它所得到的收入将与户数增加成正比。云梦秦简《魏户律·为吏之道》载:“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贾)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与)田宇。”从这条记录来看,所谓“贾门逆旅,赘婿后父”因非国家旧籍登记的人户,被认为是地位低下之人,对这类人群不能独立成户,也不能授予田宅论文开题报告。从以上可以推断当时国家授予田宅当是以户为单位。

3、田税缴纳

如上所引《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入刍三石、稾二石。”可推知国家的租税征收是按授田额衡量,不论是否在土地上进行耕种,都要按照田数缴纳的。这条记载从侧面反映了秦国的授田存在强迫受田者耕作的目的,这应当是与商鞅推行农战政策有关的。张家山汉简说汉初根据爵位不同授以数量不等的土地,秦或者也是如此,这说明在不同地区,甚至在同一地区每户授田之数并不相等。而且事实上,各国的亩制在不断改变,废除了百步为亩的旧制,到此时每亩的面积已经扩大,秦国的亩制甚至达到了“二百四十步为亩”(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虽同是“百亩给一夫”,但和周制的“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周礼·小司徒》)相比已大大超过,故一户在所受土地上耕作量增大,以弥补“一夫力余,地力不尽”(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收获相应增多,国家的赋税收入也会增多。

4、田界的确定

国家将土地授予民众,划分了确定的田界,同时对他们的占有权给予保护,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阡)佰(陌)、顷半(畔)封殹(也)”。秦国对私自移动田地疆界的行为加以处罚,是对受田者的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保护,防止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发生。

授田既然有这样完整的形式,那么它是否如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是战国时期在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呢?英国经济学家G·哈奇森认为制度是具有相对持久性、自我强制性和永续性的。如果授田是一种定制,那么必然也是反复实行具有一定持续性的,然而在土地资源并非无限供应的情况下,要不断实现国家分配,就应该存在“有授有还”的记载授田土地私有,但是我们无论从哪一方面都找不到关于“授田”形式下像井田制那样“民年二十受田,六十还田”的记录,仅能看到国家把土地分配下去的资料,既然如此,它或者是种一次性授田形式,而一次性的形式缺乏相对持久性、永续性,因而也不能使之成为一种可以长久实行制度。在目前所能看到的文献资料中,没有发现同一个国家重复不断授田的资料,而仅能看到魏秦这样的零星、单独的记载,从没有规律的个别现象断言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59****422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