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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案例分析--第1页

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是如何得到救济的

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

业委培生。齐所在的中学滕州市第八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本

人,却将录取通知书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晓琪。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并被

分配到了金融单位工作,陈的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

年1月29日,齐以陈、陈父以及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

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

神损失40万元。

由于《民法通则》中受教育权的保护没有被列入有关条款之中,当事人能否就此事由提起

诉讼,以及法院能否以此侵权予以受理,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

高人民法院作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

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指出:“陈以侵犯

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案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例以侵犯公民受教育权为由而提起的诉讼。(参

见《最高法院公告》2001年第5期,第158页。)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

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

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

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

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

室。

分析:

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

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的行为。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

学活动。《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

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

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但

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

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

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教

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案发生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丁老师已经一起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致歉。

教育法案例分析--第1页

教育法案例分析--第2页

如何看待这则案件

1998年6月15日上午红卫小学三年级(3)班上第二节语文课时,学生仇某不断地做小动

作,影响了班里其他同学听课,任课老师夏某几次对其训诫均无作用,当时夏老师叫仇某站起

来把刚才上语文课的内容叙述一遍,仇某不肯叙述。夏老师又叫他回答她所提的问题,仇某也

答非所问。夏老师当即就对仇某严厉地批评了一顿,并告诉他说:“下次开家长会时,要把你

的这种行为告诉你的父母,看你怎么向你的父母交待。”

中午放学后,仇某回到家里向其母说:“下午我不去学校读书了,夏老师总是欺侮我,不

是骂我,就是让我罚站,连班里的同学也瞧我不起。”仇母听了儿子的话后,不分青红皂白地

对儿子说:“下午还是去上课,我到你学校去找夏老师,看她怎么说。”同日下午学校刚要开

始上第一节课时,仇母赶到红卫小学夏某的办公室就开口大骂:“夏某你做老师的欺穷爱富,

不要以为我们家里穷送不起东西就看不起我的儿子,我们也会有富起来的日子,你不要欺人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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