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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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

苗力田《道德行而上学原理》序: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

康德在先天说的基础上解读了德性论伦理学。他说:“人们是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这样他就把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

康德反对那种把个人幸福作为最高原则的伦理学说,认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绝不是一回事。幸福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不但不能培养道德,反而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了道德的崇高,亵渎了道德的尊严。

人之所以拥有尊严和崇高并不是因为他获得了追求的目的、满足了自己的爱好,而是由于它的德性。“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德性就是力量,就是坚强;缺德和软弱是同义词。一个人只有获得了德性,他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足的,是一个王。

康德反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里,伦理的德性就是“具有选择中间之点的特长”(中间原则)。这就等同在善恶之间,认为得确定某个作为参照的平衡点,将善良和邪恶看做仅是量的差别,是多些和少些的差别。

康德力求证明:善良与邪恶之间绝非程度的不同,而是质上的差别,是行为准则的特殊,是准则和道德规律在关系上的差异。

尽管康德把德性看作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性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德性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性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得的德性在程度上相一致。换言之,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性却最为理想。所以,康德的德性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需。但他所看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康德概括的三个命题,用以使人更准确把握责任在道德生活中的功能。

第一命题: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

第二命题: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规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现实,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现象无关。

第三命题: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三个命题归为一点:行为得到的价值不在于它所期待达到的结果,也不在于由所期待结果假借而来的任何原则。忠于责任完全不同于因害怕不利的后果而来忠实。因为忠于责任对我说来这一行为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规律,在另外的情况下,我就要在行为之外去寻找与此相联的,也与我相联的结果。纯粹责任观念,意识着自身的尊严,鄙视那些来自经验的动因,并且逐渐地成为这些经验动因的主宰。

责任是先天的理性观念,所以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唯一泉源。它完全摆脱对意志的外来影响,也摆脱意志的对象,它本身就是一个自明的普遍观念。这同时也是责任的约束性的根据。

归根到底,责任的必要性、约束性和强制性,责任的先天性和客观性,崇高和尊严,这一切的一切都来自规律,规律是责任的基础。

纯粹原则:纯粹就是通体透明,丝毫不受利己意图和个人打算的污染。

“两样东西,我对它们越是坚持不断地思考,越是有更新更大的讶异和敬畏充满了我的心灵,这就是在我头上星斗森罗的天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规律。“但两者对我的作用却大不一样。从前者来看,那数不清的世界把我当做一个动物,而消灭了我的重要性。这个动物被暂时赋予了生命,谁也不知道待到什么时候,又把构成自身的质料归还给所居住的行星,这行星不过是苍茫宇宙的一粒灰尘。后者,却恰恰相反,它无限地提高了我作为一个理智的东西的价值。道德规律向我展示一个独立于动物性,以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活。道德规律向我昭示,人的存在使命却不受这个生命和条件的限制,它将伸向无限。有理性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正如全部现象都以自然为基础一样。

康德说:“只有为有理性的东西所独具的,对规律的表象自身才能构成我们称之为道德的、超乎其他善的善。因为正是这种表象,而不是预期的后果,作为根据规定了意志。”人们对规律的这种意识,康德特别名之为“尊重”。

按照康德的意见:尊重一个人,更确切的说只是尊重规律,如诚实的规律等等,这个人在这方面给人们树立了榜样。由于人们认为发展自己的才能是责任,,所以一个有才能的人,就是这一规律的榜样、标本,人们就对他表示尊重。尊重就是对那比爱好更中意,更重要得多得东西价值的崇敬。

康德认为,道德规律虽然是普遍必然的,但不能直接地规定人的行为。因为上面已经指出,人不是物件,物件的活动是直接由自然规律来规定的;人是有意识的,他要按照自己对规律的意识和观念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原则。人们根据自己对规律的表象而制定出的行为原则,被称为准则。

准则是行为的主观原则,必须和客观原则,也就是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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