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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结论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2、技术开发费中如果包括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也不得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结论3、只要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项目,即使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至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这里只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当然形成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自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看又可抵扣。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税务稽查工作流程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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