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062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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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相关的十部法律法规清单;;;案例1:用人单位因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徐元直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你提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在国家指定的查询网站上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且你在我公司对其提出疑问后,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或解释,亦未提交任何材料证实你的真实学历,我公司认为,你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入职时的承诺,亦构成对我公司的欺诈,现对你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徐元直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后徐元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徐元直赔偿公司因劳动合同无效而造成的为徐元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多支付工资的损失205656.45元。

思考:1.公司以虚假学历解除了在公司工作两年且工作能力强的员工是否符合,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要求徐元直赔偿劳动合同无效而造成的为徐元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多支付工资的损失205656.45元是否合理?;案例最终审判结果:;案例总结: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采取“预防+惩治”的措施。就预防措施而言,用人单位在聘用阶段应当做好背景调查,对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等重要事项,应当谨慎审查,确保劳动者素质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资质,避免在将来的用工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风险。就惩治措施而言,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劳动者的诚实义务做出细化规定,例如:将学历要求直接写入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有此造假行为的,单位可以予以解除;劳动者入职后若提供虚假学历或履历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方便用人单位的日常用工管理,一方面也可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作为证据和裁审依据呈现。;案例参照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案例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例最终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此时,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周应中拒绝与福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周应中终止劳动关系,但福祥公司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实。周应中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福祥公司继续工作,福祥公司亦每月向其支付工资,福祥公司事实上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且在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福祥公司关于不应支付周应中二倍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总结:即使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期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以避免“不合法”的用工状况的出现。而本案中,原告在用工后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其管理上的过错亦十分明显。;;案例3:关于延长试用期的劳动争议

2015年7月30日,杨柳与盛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试用期为2015年7月30日至同年10月29日三个月。

2015年10月21日,盛基公司向杨柳发送邮件,主题为“杨柳的试用期考核结果”,列举了盛基公司管理层通过考察杨柳所发现的杨柳工作中的不足表现,并决定对杨柳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对此,杨柳与盛基公司当日又签订了《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从2015年7月30日到2019年1月31日、试用期变更为2015年7月30日到2016年1月29日,其余内容不变,变更协议2015年10月21日生效。

请思考:

1.杨柳对盛基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做法认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提请上诉,杨柳的上诉是否得到法律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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