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及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的测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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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及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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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蓝皮书沿用2008年蓝皮书中提出的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测算技术路线和2010年蓝皮书中提高测算精确度的三个“挤水分”方法[1],并在2014年蓝皮书所构建的测算大遗址项目经济社会贡献技术路线基础上,选取了西咸新区进行大遗址群对城市发展贡献测算的案例分析。本章的测算,意在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说明:“十二五”以来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持续增长,且投入产出比维持在较高水平,在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的方向下,文化遗产事业对城市发展有了更多体现经济社会贡献的机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章对文物旅游贡献的测算,只计算了第一次的波及效应。同时,由于大遗址保护项目的经济贡献没有被整体计入,文物系统的整体贡献是被低估了的。换言之,本章测算的经济贡献,无论是文化遗产事业整体的,还是文物旅游产业的,都是下限值。另外,因为缺少可靠的数据,本章在测算大遗址项目的经济贡献时,没有测算因为这样的项目延长的游客停留时间对城市旅游产业的带动作用[2]。“十二五”期间初露端倪的文化创意产业的贡献,由于相关数据缺乏,只能在下一年度的蓝皮书中再专门测算。

1测算内容、技术路线和相关说明

本章测算技术路线有两个:一是用于文物系统及其博物馆(限于文化文物系统的博物馆)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计算;二是用于大遗址群对城市发展贡献的测算。后者在2014年良渚大遗址经济社会贡献测算技术路线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以期更全面地评价文化遗产事业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1.1测算范围及时间

首先需要明晰行业、空间和时间范围。从行业范围而言,目前文化遗产事业尚未统筹,其主体仍是文物系统,且因为相关数据的来源限制,我们在测算文物系统的经济贡献时还有相当程度的遗漏(如对大遗址保护项目);加之现有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管理制度的差别,本年度蓝皮书在定量探讨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贡献时,仍只考虑文物系统的情况。从空间范围而言,测算范围为全国各省级行政区(除港、澳、台以外)。从时间范围而言,本章在2014年蓝皮书的基础上,分别更新和递补了2013年、2014年的有关数据,以期更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近期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变化情况。

1.2数据来源

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全国文物业统计资料》(2001~2015年);

文化部发布的《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02~2015年);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中国国内旅游抽样调查资料》(2001~2015年);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中国旅游统计年鉴》(2001~2015年);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01~2015年);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统计年报》(2014~2015年)。

1.3文物系统及博物馆经济贡献测算的技术路线

我们将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为直接贡献(行业内)和间接贡献(行业外)两种,计算间接贡献时需要扣除重复计算的文物系统门票收入增加值,具体已经在主题报告中的图主2-1中体现。

由于数据条件难以满足,本书所测算的文物系统经济贡献,仅仅包括文化遗产事业对相关产业的第一次波及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贾旭东研究员在2013年蓝皮书中间成果汇报会上指出:全面衡量文化遗产事业的经济贡献,应该考虑事业对相关产业的多次波及效果。而考虑多次波及效果,则需要编制投入产出表,以全面分析文化遗产事业波及的第一次产业的产出和第一次波及产业波及的第二次乃至第N次产业的产出。我们以文物旅游为例进行简单说明。为简便计,假设文化遗产事业的经济贡献仅依靠文物旅游,如果对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增加一个单位的最终需求,那么为了满足这一最终需求,文物旅游就必须增加一个单位的生产。而要进行这一个单位的生产活动,就需要相关文物旅游地增加若干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产业等产业的投入(即第一次生产波及效果);而增加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产业等产业部门的生产,又引起对相关投入原材料的需求(即第二次生产波及效果)。这样的波及效果会不断地继续下去,直至第N次的波及效果为零。若要定量分析第一次、第二次生产波及效果,必须按照投入产出分析的基本框架,计算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对相关产业的影响力系数等。以文物旅游为例,这就需要厘清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产业等在多大程度上为文物旅游发展做贡献、文物旅游发展对相关产业有多大程度的带动作用。也就是说,计算波及效果需要定量核定增加一个单位的文物旅游增加值分别需要多少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产业等的投入,同时,增加一个单位的文物旅游增加值又会带动多少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产业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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