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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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案例1案例2案例3*结束语: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是前提,是基础,而抓好安全工作,靠的不是哪个部门或那个人能够做好的,而是靠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管理在现阶段,不仅在于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上,更在于事故的预防。如何预防事故,成为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每个人都有安全生产职责,必须执行“一岗双责”。当前,公司已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放到各部门,各级人员务必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总之,落实才是关键。愿每一个管理者远离责任追究!

愿每一位员工都能平安健康的工作!

携手,共创平安!谢谢!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事故的分类:特别重大事故1.30人以上死亡2.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2.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3.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2.或10人以下重伤;3.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自问:1.为什么发生了事故?2.什么人承担责任?3.承担责任冤不冤?案例1平山县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7·3”渣铁泄漏事故2012年7月3日7时12分左右,位于石家庄市平山县的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高温液态渣铁泄漏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3.5万元。事故发生经过2012年7月3日,三环公司四车间3#矿热炉甲班12名职工正上夜班,4#精炼炉停炉检修。7时12分左右,3#矿热炉甲班班长梁文明发现该炉东侧上层喷淋水槽处有高温液态渣铁漏出,当即呼喊告警。随着高温液态渣铁大量漏出,高温烟气将冷却水供水管道胶管烤破裂,冷却水大量喷出,与高温液态渣铁接触,瞬间产生大量高温蒸汽和炽热气流,冲向炉后人行通道,并沿通道冲入4#精炼炉配电操作室,造成室内的7名职工中2人高温窒息当场死亡,4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翻窗后逃生。案例2事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1《安全生产法》规定1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134条、135条、136条、139条、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交通肇事罪(第133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带“▲”的是《刑法修正案(六)》所涉及的罪名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致1人死亡即可入罪《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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