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制度价值取向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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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制度价值取向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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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沣

【摘要】专利保护制度价值取向问题不仅是完善专利保护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国内外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我国现阶段专利保护制度完善的价值取向、建立公权力保障机制、强化专利权保护力度,才能有效保障专利权不受恶意侵害,预防、遏制侵权行为并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分享。

【关键词】专利保护制度;价值取向;公权力介入;强化保护;利益平衡

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其即缺乏物权的物理边界,同时也不具有债权明晰的法律边界,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但它具有明确的“公共运用才具更大价值”的特殊属性,选择激励公用的财产权形式,才能使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获得比较健康和可持续增长的发展模式。所以,专利保护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和司法规则,应在公共政策制定和考量的范围之内。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整个国家在追赶现代创新经济过程中不得不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境况中不断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体系的产物。从我国当今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战略高度角度来看,对专利权的保护其实是一种利益平衡的考量,[1]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一样的科技发展水平的国家专利保护制度最佳的平衡点是不同的。创新能力强的国家,专利强保护能够激励研发主体增强其创新能力,也能够充分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创新能力弱和科技成果少的国家,专利弱保护能够有效促进初级工业的发展,但也会打击创新热情,限制科技发展,不是长远之计。专利保护制度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对专利权人保护强度过大,则会导致技术垄断,不利于社会公众对创新成果的使用和分享以及市场竞争;如果对专利保护强度过弱,又会损害权利人创新积极性,抑制研发,抑制技术进步的节奏和减损技术成果的质量,动摇技术创新市场的根基和结构。如何实现本国科技创新利益平衡,既促进科技快速转化,也保障创新成果被公众充分利用,又保障权利人合法的利益预期,是制度建设追求的美好愿景。

一、公权力介入是专利保护制度的法经济属性的内在要求

(一)专利保护制度的经济分析

“专利(patent)”起源于拉丁文“litteraepatentes”,为公开信之意,最开始是指授予和公开宣布特权的官方文件,后来被人们用于对发明的公开授权上。法理学家研究的结果是专利保护制度诞生于公元前三世纪的希腊,当时为了鼓励厨师创新并确保厨师基于创新而从中受益,授予该创新厨师为期一年的对该烹饪技艺的垄断权。[2]故“专利”天生即具有垄断和激励之意。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通过使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现获得有期限的专有权利,来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进步”即是美国宪法对美国专利保护制度宗旨和目的的最好诠释。专利保护制度的激励成为美国一个多世纪以来工业和技术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的推进器。专利法中存在诸多元素,其加强或消弱都将影响专利法的激励效果,故从激励理论的角度,专利权不是自然权利,而是功利主义的安排,适用的也是功利主义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3]。

知识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没有有形的外在,但有不可度量的高度差异化的本质和价值,它具有不可触及性、持久性、非损耗性,它可以通过与其他资产和物质的结合产生系列的物质价值和收益。个体对知识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它的消费,故知识产品满足“非竞争性”的特性。知识产品无需付费的“溢出”,具有正外部性,它的复制与传播的边际成本相对于创造成本相当低,因此知识产品也具有“非排他性”。按照经济学通常的划分标准,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性的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即知识产品或专利具有公共性。但专利的产生不是公共手段的衍生,而是个体思想的创造,即专利又具有天生的私权属性。极端的强调专利的公共产品性将阻碍思想创新。综上,专利既具有私权属性,同时也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就导致了在专利保护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既要赋予专利垄断利益的索取权,同时也要确保社会公众的分享权。所以,专利的授予是一种特殊产权的创造,迪吉克指出专利的特殊性在于临时性和强排他性。[4]

国家不仅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物质利益,也有责任保护公民创新性的思想。“法律经济制度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为了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必须进行选择、优化和合理配制,通过对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安排,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5]可见,不同的专利保护制度机制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一种专利保护制度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该种机制是否能够最大限度节约社会成本,促进经济效益。如果这种专利保护制度机制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便是最合理、最高效的专利保护制度机制。从经济理性的角度分析,“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是这种专利保护制度机制设计应考量的核心因素。

交易成本是指人与人之间针对特定资源物进行交互性行动而产生的成本。帕累托效率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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