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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西欧城市发展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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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统治下,我国商人阶级所代表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城市商人阶级没有平等自由的主体身份,往往依附于君主权威和农业供给,所以没有出现独立自治的商人团体和城市自治。通过分析商人阶级的地位,比较影响封建社会时期中国与西欧城市不同发展结果的内在因素。
【关键词】中国西欧封建社会城市自治商法
城市的起源
所谓城市,是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规制设立的市、镇)。因为人口众多和有市场是城市的基本标志,二者缺一不可。中国是世界上城市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国早期的城市是城和市的结合体,往往先筑城而后设市,城的地位和作用比市更为重要。2000多年前的西汉约有1600多个县城,其中许多城镇延续至今。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大都在集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中世纪的城市从12世纪起是一个公社,受到筑有防御工事的城墙的保护,靠工商业维持生存,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这使它成为一个享有特权的集体法人。
城市、商人与商法
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律……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法的形式”①。这种经典的论断深刻揭示了商法产生的必然性与客观规律性,商法产生于市场交易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而不断发展和创新。②从西方的历史来看,商法源于中世纪商人法。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中形成商人这个阶层,他们从封建领主那里争得了自治权力,建立了自治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行的规则,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经国王的认可,这些商人习惯法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1804年,法国颁布了商法典,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陆续颁布了商法典。
城市自由与城市自治。12世纪西欧具备了自治城市形成的必要条件,比如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技术的复杂化和手工业的专业化程度的逐渐提高,使得更多的行业脱离了乡村,集中到城市,这刺激了商业和贸易的繁荣。工商业的发展造就了一个新的市民阶级,他们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固定于土地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也随之消失。争取人身自由开始成为城市斗争的主要内容。许多已形成的城市通过举行起义、成立公社、谈判妥协,开始实行城市自治。这种城市自治不是政治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即从管辖的领主或国王那里得到一种特权证书来保障它的一些权利。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当西欧封建社会的乡村耕作者仍然受到贵族的种种迫害时,在城市中已经建立了秩序和良好政府,确保了人民的自由与安全,……在贱农制度状态下受领主牵制的贫苦农民,一有储藏就藏起来生怕领主看到抢去,而且一有机会就逃往都市。再加上当时法律对市民这么宽大,又很希望能削减领主对农民的权利,所以只要农民逃往都市,在一年内没有被领主抓到,那他以后就永远自由了。所以乡村勤劳的居民有了积蓄都自然会逃往都市,并避免再被领主抓获,他们把都市作为他们唯一安全的避难所。每个人以他的城市为骄傲,并且自觉地献身于城市的繁荣”③。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君主专制统治下,我国商人阶级所代表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城市商人阶级没有平等自由的主体身份,往往依附于君主权威和农业供给,所以没有出现独立自治的商人团体和城市自治。欧洲的中世纪大约相当于中国的南北朝的宋、北魏一直到明朝末年期间,这时的中国仍是典型的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开始,国家实行“单系贯串”和“城乡合一”的地方管理体制,国家一切行政大权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的一切公务活动必须以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令为依据,只能在中央的集权范围内活动。城市人口以官僚、贵族、地主和士兵为主,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工商业者们力量软弱,无力对抗封建帝王的集权统治,也不可能争取较大的自由权,建立自由城市。因此中国古代城市根本就无法像中世纪欧洲的城市那样获得自治。
商人阶级比较。在欧洲某些地区,商业是一种原始的和自发的现象。因为家乡的土地贫瘠,激励人们去海上冒险。商人的法律地位最终使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完全与众不同的位置。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必须把商人看作是一直享有自由的人,尽管他们之中许多人或许是农奴的儿子。由于离开了乡土,他们事实上自行获得了解放。简言之,正如农业文明使奴隶成为通常处于农民地位的人一样,商业使商人成为通常享有自由身份的人。而西欧的商人不仅是自由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特权,因而打破了封建等级依附关系的纽带,建立起在城市中全新的个人法律地位,逐步形成了与封建社会有很大反差的市民文化,它崇尚民主参与和自由平等、强调私有和尊重法律、注重契约和权利、关注世俗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升华而形成近代市民阶级精神,即现代法治精神。
中国商王朝覆灭后,商族人成了周朝奴隶。武王把殷商遗民分给各诸候国,由于商族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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