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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保护趋势与商业应用合规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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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骢桀
摘要:人脸识别技术的技术优势被迅速地扩大并滥用,各行各业与社会公众均牵涉其中,由此引发的公众恐慌促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研究,并迅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民的人脸信息进行保护,同样在市场监管领域也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对销售门店的查访与处罚不可谓不迅速而有力,但由此也不免引发了行业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规性疑惑,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并非完全不可利用,但需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寻求其合法合规的界限。
关键词:人脸识别;个人信息;隐私;行政处罚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在近几年中快速地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对各种我们曾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产生影响,如门禁扫脸、扫脸支付、健康码等。但是一体两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存在被滥用的情况。从技术水平的角度来看,人脸是唯一不需要被采集者主动配合就可以采集到的生物特征信息。其他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过程,如指纹、掌纹、虹膜、静脉、视网膜,都需要以被采集者的主动配合为前提,即如果用户拒绝采集,則无法获得高质量甚至符合要求的特征信息。而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来看,相比于使用其他生物特征信息进行身份验证,通过人脸信息识别用户身份,符合用户的视觉识别经验,更容易被使用者接受。如人们在采集指纹和虹膜时,会担心隐私泄漏,但是每天被街头的几百台监控摄像机拍摄,却习以为常并不感到被侵犯,因为人脸天生就暴露在外,一直以来就被认为是识别身份的天然特征。由于以上两点,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很容易被忽略。与指纹、虹膜等生物特征不同,人脸一般不用于具体身份的识别,而是用于嫌犯的鉴别。在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赌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在用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人脸图像与嫌犯列表的人脸图像进行比对并精准抓取。借助密布于街头的监控摄像机,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做到24小时蹲守、盯梢、跟踪目标,不知疲倦,不眠不休。而令人感到恐惧的是,在技术发展的今天,嫌犯列表可以被置换成任何列表,如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以外的非正当目的,技术上没有任何难度。在集权国家,人脸识别技术可以成为BigBrother最得力的监视工具,就像《魔戒》中的“索伦之眼”,无论天涯海角,白天黑夜,永远注视着你,不会有片刻眨动。因此,在人脸识别技术广受关注并被滥用后,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2021年7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一、从《规定》中发现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新趋势
自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以来,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不仅涉及消费者权益,同时还可能触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范畴,此类现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某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这些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因此,最高法就人脸信息保护发布司法解释以期能够为实务提供法律依据及司法保护。《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最高法在《规定》中还明确了对物业人脸识别门禁、未成年人人脸识别以及应用程序获取人脸识别权限三个方面的限制。
(一)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出于小区管理成本以及安全控制考虑,部分小区物业引入了目前已逐渐成熟的人脸识别系统,以“刷脸”门禁代替传统的“刷卡”门禁,但从社会各界的反馈上看,并非所有社会公众都乐于接受“刷脸”进入的方式。支持者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
对此,最高法认为,人脸信息应当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过程都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在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的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尽管我们应该尝试体验新科技带来的便利,但同时也要尊重公民的人格权益。因此,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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