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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市地方财政鸡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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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财政鸡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鸡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鸡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单个养殖场每批饲养量500只(含)以上,且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

(三)投保时鸡只禽龄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规定的范围内;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管理制度健全。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鸡只的死亡且死亡数量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点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鸡新城疫、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暴发性球虫、沙门氏菌、肠炎、慢性呼吸道病。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鸡只遭受中暑及互斗致死、被淘汰宰杀、走失、没失;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五)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六)保险鸡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市地方财政鸡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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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鸡只的每只保险金额参照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物化成本的八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鸡只每只保险金额为30元。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每批保险鸡只保险期间为60天。

第十条保险鸡只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含)为疾病观察期,保险鸡只在观察期内

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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