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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市地方财政蔬菜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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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元市地方财政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
菜”):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蔬菜的损失,且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雪灾、雹灾、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火灾、雷击、空中物体坠落;
(五)旱灾、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的减少;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五)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七)遭受霉变、腐烂、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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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收获后发生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保险蔬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蔬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果菜的每亩保险金额为625元,保险叶菜的每亩保险金额为25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蔬菜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时起,至开始收割或采摘时至时止,但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内(含)为保险蔬菜的病虫害观察期。
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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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自缴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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