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2013版)(索赔提出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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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综合责任保险(2013版)(索赔提出制)

本保险合同提供索赔提出制保障。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u本公司指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u被保险人n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

第一条u身体伤害m及u财产损害的责任

1.保险责任

a.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n或n财产损害n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u诉讼n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n或n财产损害而提出的u诉讼n,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u事件n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但:

(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且

(2)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裁判金额、和解金额或医疗费用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相

应赔偿限额时,本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b.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n或n财产损害:

(1)身体伤害n或n财产损害必须由一u事件n引起,且事件n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

(2)身体伤害n或n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n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且

(3)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n或n财产损害n的请求,根据以下第c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

期间内或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c.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

(1)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并记录在案,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2)本公司根据上述第a项对索赔进行和解。

任何个人或机构组织因对同一人的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包括因身体伤害引起的护理、服务丧失或死亡而提出的索赔,无论何时提出,均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因对同一人或机构组织的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2.责任免除条款

本保险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a.可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伤害

被保险人能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u身体伤害m或n财产损害m。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或财产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b.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责任进行赔付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责任赔

付:

(1)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亦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或

(2)身体伤害n或n财产损害n发生在该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后,而该合同或协议为本保险合同第六章【定义】所列明的可

保合同n。仅为确定n可保合同n项下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者(非被保险人)发生的或因第三者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对u身体伤害n或n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

(a)被保险人在该n可保合同n项下亦有责任对该第三者进行辩护或承担辩护费用;且

(b)该律师费及诉讼费是为该第三者在民事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就本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进行辩护而支付的。

(3)以任何方式由石棉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它损失、费用或开支。

c.酒精饮品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造成或共同导致第三者酒精中毒;

(2)向未达到法定饮酒年龄者或醉酒者提供酒精饮品;或

(3)违反有关销售、赠送、分销或饮用酒精饮品的法规、法令或条例。

即使被保险人因下述情形中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被提起索赔,本除外条款仍然适用:

(a)被保险人对他人的监督、雇用、培训或监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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