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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地方财政茶叶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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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地方财政茶叶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基于桐城市政府文件开发,其他县市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叶”):
(一)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播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茶叶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茶叶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暴雨、内涝、风灾、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冻灾造成茶叶减产或死亡;
(二)由于主要病虫害造成茶叶减产或绝收损失的。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茶叶或改种其它作物;
(六)种子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八)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九)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
(十)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
第六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地方财政茶叶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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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除政府文件另有约定外,保险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亩,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茶叶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应承担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农业、科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人员指导,积极做好保险茶叶的科学栽培、田间管理、病虫防治、防灾防损等工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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