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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8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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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80

一、

??【案情】

??事实一:甲、乙均为男性,共谋抢劫,某晚两人持一手枪形状打火机在暗处(江南博哥)伺机而动,恰巧长发飘飘的周某从此地经过,两人见其独自一人并且身体瘦弱便着手行动,用“手枪”将其控制在一死胡同内,强迫其交出财物,周某见状惊慌失措,来不及求救立即将5000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交给甲、乙两人。

??事实二:上次抢劫过后,甲一直未将犯罪所得分给乙,乙一直向甲催促,甲却说:“你再跟我干一票,我就给你,还有提成。”乙无奈之下只得再次与甲合伙作案。甲说他有一仇人赵某,让乙和他一起将赵某打成重伤。甲实际上是希望能重伤赵某后使其流血过多而死,但并未将此告诉乙。甲、乙按照计划将赵某砍伤后,甲对乙说:“你先走吧,我还要再吓唬吓唬他。”乙便离去,而甲一直等到赵某流血过多而死才离开。

??【问题】

1.?事实一中甲、乙两人在暗处伺机而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处于什么犯罪形态?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

甲、乙两人在暗处伺机而动的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状态。因为此时二者实施抢劫行为的条件都已准备好,为完成犯罪已经准备好了犯罪工具只等受害对象出现,二者的抢劫行为便可以进入着手状态。所以在抢劫行为着手之前,是处于犯罪预备状态。

[考点]抢劫罪,认识错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胁从犯,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医疗事故罪,共同犯罪

??[解析]

??法理透析:

??1.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是否发生性行为:二是行为对象的范围不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而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则包括男性和女性。所以如题中甲的行为,对男性实施强奸,只能构成强奸罪的未遂,但是在主观上强奸的故意是可以包含猥亵的故意的,所以甲又可以成立强制猥亵罪的既遂,这是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发生想象竞合,对甲应择一重罪处罚。此处应注意,某些相互联系的犯罪中的犯意上是有包含关系的,如果发生对象不能犯、认识错误等情况,则应当考虑其他相似犯罪,如走私罪和走私毒品罪。

??2.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几个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危害行为,发生了构成要件要求的结果,并且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一些介入因素可以切断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时应当考虑该介入因素是否由行为人自己引起,注意在这一点上的共同犯罪问题,如果不是行为人引起,则考虑这一介入因素发生的异常性大小。如果因果关系被切断,则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应当成立犯罪未遂。

??3.医疗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规定:“[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4.关于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以及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且发生了构成要件中要求的结果。对犯罪预备的判断应该着眼于犯罪行为是否开始着手实施,如果尚未进入着手阶段,则成立犯罪预备;如果已经着手,但未发生结果,则成立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判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则是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若行为人是由于自身原因主动停止则成立犯罪中止,若是由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停止则成立犯罪未遂。

?

2.?事实一中甲、乙逼迫周某交出财物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正确答案:

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二者用暴力威胁周某交出财物,虽然手枪形状的打火机不会产生实质上的危险,但是已经足够对周某进行暴力威胁,周某迫于此威胁而交出财物,甲、乙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存在事前的共谋,成立共同犯罪。因为甲、乙用的是打火机,并不是真正的手枪,所以甲、乙不成立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

?

3.?若在事实一中,甲、乙两人得手后,为防止周某求救报警,便将其打晕准备逃跑,但此时甲向乙表示既然已经将周某打晕,不如再趁机强奸,乙对甲的想法未置可否便独自离去。甲便着手强奸,结果发现周某虽然长发飘飘但实为男性,但甲仍继续完成了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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