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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规模化养殖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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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规模化养殖场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养殖或负责管理育肥猪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养殖厂(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三)育肥猪存栏数在100头(含)以上;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且保险育肥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
标识;
(六)投保时育肥猪体重15公斤(含)以上或者出生日龄在50天(含)以上。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猪水泡病、猪传染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圆环病毒病、猪支原体肺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副伤寒、猪细小病毒、猪乙型脑炎、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魏氏梭菌病及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规模化养殖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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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饿死、中暑及互斗致死、育肥猪的正常淘汰宰杀;
(五)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被捕杀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二)保险育肥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育肥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果保险育肥猪同时投保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应不高于保险育肥猪的市场价值。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分批投保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开始之日起至出栏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按年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育肥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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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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