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担保期间卖房算不算恶意转移?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怎么办?.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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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卖房算不算恶意转移?

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怎么办?

在担保期间,如果债务人要处分自己所担保的财产的,需要取得担保权人的同意。

已经办理登记的担保财产,是不会发生权利转移的。那么,担保期间卖房算恶意转移?

如果卖掉的财产,如果会影响到债权的行使的话,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

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行使条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

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撤销

权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属于合同保全制度,是保障合同债务履行、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和75条之规定,因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应自债

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之规定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

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

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

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

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

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

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

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

法院撤销之。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也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

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

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

在法律中,我们把反担保称为担保之担保,也许很多朋友对反担保这词很陌生,

通俗点来说就是反过来对担保人提供保障的行为,那么,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

产,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前能否提起转移资产无效之诉?

【网友提问】

甲银行与B企业签订贷款协议,C企业为B企业向甲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

B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分别向C企业提供反担保。在贷款期间,B企业法定代表人陆续

将自己在两个企业的股权转让他人。因C企业为B企业向银行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

保,现甲银行已向法院对C企业提起诉讼。在法院尚未审结,更未执行前提下,C

企业能否起诉反担保人转移资产无效之诉?

【律师解答】

担保人虽然有权对债务人、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

解释》第42、43条规定,担保人只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依据上

述解释,担保人的追偿权是虚拟的、附条件的,只能在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追

偿权”的条件才能成就。据此,本案担保人C企业一方面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另一方面,眼睁睁看着B企业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无计可施。待履行完担保责任后,

反担保人财产将一无所有,而担保人权利也将一无所获。担保人权益如何保护,翻遍

现行的所有法律和相关解释,确无明确规定。

【法律解读】

设置反担保制度意义,在于保障担保人的权益。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及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如果说债权人对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恶意转移资产,可以以侵

犯第三方权益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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