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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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

撤销权的法理探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并不必然会发生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债务人处分财产但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谓其行为有害

(一)撤销权行使范围

实践中,一个债务人可能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范围可能大于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额,学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债权,故撤销权效力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因为个别债权人无法知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情况,让个别债权人必须以全体债权总额行使撤销权,无疑给债权人的撤销权之诉多设了一道障碍。

笔者认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行使撤销权人的债权额为限,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债权人只能对自己债权有无保全必要做出判断,对他人债权的情况不明,且难以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已危及到其他债权。二是债权人没有义务去调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情况,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债权人设定此义务。三是一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其他债权人倘认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侵害到了自己的债权同样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并且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若已有一个撤销权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则可以将其合并审理;或者已有一个撤销权之诉的判决,则可以适用判决的既判力,将这份判决同样适用于第二个撤销权人。四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是使减少的责任财产回归债务人,仍然作为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般担保,债权人既然不能就这部分责任财产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可以利益均沾,那么债权人只以自己债权额进行保全,对其他债权人不但毫无损害,还会有意外收益。五是债权人只以自己债权额进行保全是权利不得滥用的体现,权利人只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对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无权干涉。倘债权人对他人的债权也可以保全,即干涉了他人实体上的撤销权自由,也干涉了他人诉讼上的起诉权自由,严重违背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撤销权行使方法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说明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的形式行使撤销权,而不能迳行向债务人和第三人行使,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危及交易安全。同时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审查后裁决是否撤销。

另一个问题是向谁提起诉讼?受益人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呢?有学者主张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并害及债权的债务人,如果受益人无偿取得财产或者恶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债权人也可以将受让人作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因为这涉及到司法实践中操作的问题,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只能将其追加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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