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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史研究

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与法学界的反思

以北京市旧司法人员清理与改造为视角

赵晓耕段瑞群

摘要:1952年至1953年的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司法改革,其理念与

制度产物仍影响着现今司法体制的建构。司法改革运动的一条隐形动因是破解“案多人

少”,重塑审判工作模式,为新中国司法制度提供“人民属性”的法理诠释,并尝试建设

“政治维度”、“人民维度”和“法律维度”和谐共生的新型司法制度。1957年整风期间,

法学界对司法改革运动进行了反思与批判,但囿于意识形态干扰,最终酿成“反击右倾扩

大化”,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司法制度全面倾斜“政治维度”,进而演变成

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灾难。

关键词:司法改革运动旧司法人员人民司法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2—0149—12

1949年,胜利来临,中国共产党控制区突然大扩展,使党深感进行全国统治所需要的人员和

技能不足。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自身极度缺乏专业司法人员,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团结大量国民政

府留下的司法工作人员,服务于政权建设,采取了“包下来”和“量才使用”的政策。②但是,

“国家本质变了,法律也变了”,所以“旧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改造。1952年元旦,毛泽东

在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的团拜会上号召全国人民和一切工作人员一致行动,大张旗鼓、雷厉风行开展

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下达限期发动“三反”运动的指

示。随后,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中央政法各机关联合组织四个观察组,于1952年5月中旬

前往华东、中南、东北、西北及华北山西、平原等地,视察各地人民法院的情况。视察的结果令新

中国的领导们颇感失望,认为法院存在严重的“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问题,无法通过“三反”

运动彻底解决,有必要发动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运动,彻底改造人民法院。于是,经中

[作者简介]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段瑞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美]德里克·c.泰韦斯:《新政权的建立和巩固》,载[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

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l—65页。

②参见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17页。

③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l60页。

·l50·北方法学第11卷总第62期

共中央批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从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在全国司法系统发起了一场大规

模的司法改革运动。1952年8月13日,政务院审议通过司法部《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

院的报告》,8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的社论,要求组织开展司法

改革运动,以“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④相比其他地方,北京市司法改革运动进行

得要快一些,总体上在1952年11月中旬基本结束。北京市司法改革经验经中央向全国推广,产生

了很强的示范效应。⑨笔者主要以北京市司法改革运动,特别是旧司法人员的清理改造为视角,试

图为学界展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司法改革”的历程,并尝试剖析发动司法改革运动的深层次

动因

一、北京市司法改革运动概述

1948年2月6日,中共北平市委8名干部正式接管北平地方法院及其检察处、河北高等法院

及其检察处,最高院民刑分庭及检察署、看守所及第一、第二模范监狱等9个单位。对于旧司法人

员的定性与分类,主要参考中共地下党掌握的资料,并且作出了拟试用、受短训、送学校、资遣回

籍、另行安置等处置。或许是因为和平解放的缘故,北京地区的旧司法人员并不是完全“包下

来”,而是采取了以旧司法人员的职级作为“革命”与“反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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