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A款)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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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A款)条款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华泰财险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承保明细表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被保险人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罹患疾病(释义一)或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住院(释义二)治疗,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需入住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以下计算公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x每日住院给付额度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免赔天数和每日住院给付额度均记载于承保明细表上。每一保险期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总计以一百八十(180)天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的或有关的住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屈光不正;

(2)不孕症、避孕或节育;

(3)接受美容或外科整形;

(4)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6)接受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7)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十二个月内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

(8)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六条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本附加合同的续保,应与主合同的续保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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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加盖公章并向本公司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自解除合同申请书上指定的解除日(日期必须晚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如未指定或指定之解除日早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则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应自本合同终止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保险期间届满;

(3)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九条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情形的,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止。

二、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载于承保明细表上。

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医院出具的完整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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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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