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释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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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哥的前世今生(解析新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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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税务局的杀手锏,纳税人的滑铁卢,因为它,多少人走上断头台,多少人送掉冤枉钱,在形式重于实质的时下中国,发票哥的地位注定还将如泰山一般岿然不动,屹立不倒,在实施细则还遮着面纱迟迟不现出丑恶的狰狞面目之前,且让我们看看他爹-发票管理办法是个什么角色吧!黑体字旧办法,蓝体字蓝字,红字个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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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释:我们的户部和榷税总司总是干这些先养儿子再办结婚证的事情,发票管理办法先出来,作为其老子的征管法倒是还在娘胎里还没修订出来,老子修订出来后,是不是发票管理办法要再作修订呢?另外还可以看出第一条的要义,即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明白了吧,纳税人们,你发票不合规,别和我谈什么权责发生制,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你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吧,但是营业税法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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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增加了缴销两字,把发票管的死死的,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全程监控,另外要注意发票管理办法层次较高,温家宝签署的,属于行政法规,你和税务局打官司,这个法规法院也要采信的,比那些个国税函要来头大。所以现在总局出了个公告,国税函国税发这些东西发文对象都是面向各省或某省税务局之类,而公告则是象圣旨一样:奉天承运,皇帝诏曰。面向全国纳税人发的,以后打起官司来,纳税人再说我不懂政策,连法院都不同情你,我诏书都下了,你还说你不知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的,购销商品属增值税、提供或接受服务属营业税,至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比如卖旧房,这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一般而言应当由销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老发票管理办法时代,各省国税局是总局前娘养的,嫡长子,地税局是后娘养的,庶子,所以当时称为总局分局,但是这样一搞,后娘养的就不高兴了,凭啥你叫总局分局?我就不是呢,现在好了,称呼平等,不叫什么分局了,但是请记住各省国税局长任命权还是在总局,关于国地税分设这个事情,现在弊端已经显现出来,胡温这届估计不会动现有财税体制,但下届习李估计非动不可了,再不动94分税制的弊端就将充分显露出来,即嫡长子抢庶子的地盘,逼得庶子变卖家产,卖地卖房,最后难以为继,只得举债,如果政府还不上债,这最后的国家信用破产了,可是要出大问题的。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税发(2009)142号《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宗旨是2011年1月1号开始实施新版发票,票种简并,式样统一,向网络开具与机打发票前进,逐步缩小手工发费使用面,纳税人相对税务机关是弱势群体,你找一个税务人员,他都基本说不出种类繁多的发票,更何况纳税人呢?所以票种简并很有必要,另外关于发票防伪的问题,纳税人对发票鉴别真伪是没有法定义务的,但是如果你不去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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