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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地方财政农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依法设立并从事农副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农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其生产、销售或提供的农副食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混有异物,或因食品包装材料不合格,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法律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依法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农副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农副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三)被保险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四)被保险人违规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非
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物质来生产、销售或提供农副食品。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农副食品超过保质期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的雇员以第三者的身份食用或者饮用被保险人的农副食品受到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承保区域外生产、销售的农副食品在承保区域外所产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四)农副食品保健功能失效所引起的责任;
(五)农副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
(六)农副食品本身的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精神损害赔偿;
(九)间接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按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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