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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334

一、

【案情】

??2020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江南博哥)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20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20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21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21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9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稀。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20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20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21年1月,时值80万元。

??【提问】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考点]商法

?

2.?在2021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20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考点]商法

?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满钺无须承担责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才对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满钺仅属于代垫资金人,没有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

[考点]商法

?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第一,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第二,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考点]商法

?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构成善意取得。

[考点]商法

?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考点]商法

?

二、

【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12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17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18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不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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