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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财产保险投保协议》
甲方(投保人):
名称:[口腔医院名称]
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姓名]
地址:[医院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信用代码]
乙方(保险人):
名称:[保险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乙方代表姓名]
地址:[保险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为保障其口腔医院的财产安全,降低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希望向乙方投保财产保险;乙方具备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合法资质,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口腔医院财产保险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1.本保险协议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口腔医院内的下列财产:
-**固定资产**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口腔医院的诊疗楼、办公楼、住院部(如有)等建筑物本身,以及与其相连的供水、供电、消防、空调等附属设施。详细地址为[具体地址],建筑物结构为[结构类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医疗设备:如口腔综合治疗台、X光机、口腔CT机、牙科种植机、根管治疗设备、消毒设备等,需列出主要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如口腔综合治疗台[X]台,品牌:[品牌名称],型号:[具体型号])。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桌椅、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及设备,数量以实际为准。
-交通工具:若甲方口腔医院拥有用于医疗救护、公务出行等用途的车辆,应注明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如车辆[X]辆,品牌:[品牌名称],型号:[具体型号],车牌号:[车牌号])。
-**流动资产**
-库存物资:涵盖药品、医用耗材(如口腔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械等)、办公用品等,以甲方财务账册记录的库存数量和价值为准。
-现金:指口腔医院日常运营中的库存现金,以甲方提供的现金管理账目为准。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1.**保险金额确定**
-双方同意,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对于固定资产,按照购置价格、折旧情况以及市场重置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例如,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医疗设备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其中口腔综合治疗台每台保险金额为[X]元,X光机保险金额为[X]元等;办公设备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
-流动资产中的库存物资,按照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的库存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现金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
2.**保险价值确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如下:
-固定资产以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准,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存在特殊约定(如按账面价值或其他约定方式)的,从其约定。
-流动资产中的库存物资以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为准,现金以实际金额为准。
三、保险责任范围
1.乙方承担在本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除外责任
1.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保险期间
1.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期间自[开始日期]零时起至[结束日期]二十四时止。
2.保险期间届满,甲方如需续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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