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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第1页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

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

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

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

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

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

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

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

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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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

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

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

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

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

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

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

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

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

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

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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