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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条款包括扩展类、规范类、限制类共31个附加条款,其中:扩展类3个,规范类14个,限制类14个,分别根据具体标的需要适当选用。
一、扩展类附加条款 2
1.附加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2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2
3.附加产品召回费用保险条款 2
二、规范类附加条款 4
1.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全部销售商) 4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指定销售商) 4
3.以事故发生制为基础条款 5
4.发现期条款(或日落期条款) 5
5.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5
6.通知取消保单条款 6
7.保费调整条款 6
8.最低保费条款 6
9.过往3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 6
10.成批条款(多宗索赔归一条款) 6
11.指定公估人条款 6
12.通译和标题条款 7
13.保单不失效特约条款 7
14.续保费率调整条款 7
三、限制类附加条款 7
1.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7
2.惩罚赔偿除外条款 8
3.铅除外条款 8
4.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 8
5.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8
6.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 9
7.石棉绝对除外条款 9
8.电磁场除外条款 9
9.间接损失除外条款 9
10.责任保险计算机系统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9
11.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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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网络风险责任除外条款 10
13.强制性安全标准条款 10
14.转基因生物体除外条款 11
一、扩展类附加条款
1.附加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承保: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
(二)被保险人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
(三)被保险人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
(四)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
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且在主险相应各项赔偿限额之内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承保:因发生主险保险责任项下约定的保险事故,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且在主险相应各项赔偿限额之内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3.附加产品召回费用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承保:对主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即食品,下同)在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内发生召回事故,被保险人因此而支出的下列合理、必要的召回费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1)与被保险人的客户和公众的交流费用,包括媒体通知宣告。
2)为了准备此类公众交流而产生的外部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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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购买者、分销商、零售商或使用者处,运送被保险产品至被保险人指定处所需的运输费用。
4)雇用临时人员来执行被保险人正式员工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
5)被保险人的员工支出的必要交通、膳宿费用。
6)租赁额外仓库或储存处的费用。
7)被保险人妥善处置无法回收再利用的被召回产品及其包装物质的费用。
(二)定义
召回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最初发现,其任何被保险产品的使用或者消费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死亡、疾病或者残疾,或对有形财产造成的实际损伤或毁坏,因而必须进行“产品召回”的情形。但此处的“产品召回”必须基于以下原因:
1)在被保险产品生产过程中,基于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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