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湖北省武汉市地方财政杂交水稻制种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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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北省武汉市地方财政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制种杂交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制种杂交水稻”):

(一)依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杂交水稻制种生产;

(二)制种田块在当地常年警戒水位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三)制种基地的土壤、肥力、水源、气候条件等符合杂交水稻制种要求;

(四)制种组合适宜在本地域制种且在当地已经试制生产1年(不含)以上;

(五)连片制种面积20亩(含)以上;

(六)符合杂交水稻制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杂交水稻制种进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制种杂交水稻的减产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制种杂交水稻的减产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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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制种杂交水稻六叶以后至抽穗前连续7天(含)以上日平均气温高于或低于前三年同期平均气温4℃(含)以上,影响父母本生育进程致花期不遇;

(四)保险制种杂交水稻在抽穗扬花期连续3天(含)以上降雨致使“920”无法施用以及无法人工赶粉;

(五)保险制种杂交水稻灌浆期连续3天(含)以上日平均气温35℃(含)以上致使颖壳不能完全闭合。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制种杂交水稻幼穗分化四至八期间(约30至35天)连续2天(含)以上日平均气温高于38℃(不含)或低于23.5℃(含),致母本育性转换形成自交结实造成保险制种杂交水稻纯度低于国家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制种蜡熟期以后连续5天(含)以上降雨引起穗上发芽,且穗上发芽率达到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农药、化肥、激素施用不当;

(六)未经当地农业技术管理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或种子质量不合规定,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七)被保险人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正常播种。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制种杂交水

稻的损失;

(二)保险制种杂交水稻收割后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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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制种杂交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制种杂交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

后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后,应当及时验标,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标准的,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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