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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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投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行驶、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货车(以下简称“本机动车”)的封闭车厢及后备箱内部存放的随车行李物品,除第三条所列明的外,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其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银行信用卡、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内储存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除了本机动车车厢内部的原有配置外,另行加装的车载电话、电视、音响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四)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五)动物、植物;

(六)用于商业或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

(二)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三)火灾、爆炸;

(四)机动车碰撞、倾覆、行驶中坠落、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码头、桥梁和隧道坍塌;

(六)本机动车在行驶过程或在停车场、住宅小区或庭院内停放期间遭受外来的盗窃、抢劫、哄抢;

(七)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包装完好的保险标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造成包装开裂、破损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渗漏或散失;

(八)液态、半流体或需用液体保藏的保险标的包装不当,以致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发生渗漏。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受损

货物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任一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驶本机动车;

3、驾驶的本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4、在驾驶实习期内驾驶本机动车;

5、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本机动车;

6、在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本机动车。

(二)本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2、从事违法活动;

3、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照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本机动车在停放期间车门未上锁或车窗未关闭以致保险标的丢失、短少。

(八)在无明显盗窃痕迹的情况下发生保险标的的丢失、短少。

(九)保险标的的本身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对于手机、摄影器材、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户外用品、便携式运动器材等物品(以下合称“特殊物品”),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特殊物品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单中未约定特殊物品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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