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03.docxVIP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03.docx

  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03

一、

??【案情】

??2019年1月,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成立星辉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江南博哥)辉公司),其中王某出资5.5万元,李某出资4.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须经股东一致同意通过;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份;公司每年于6月和12月召开两次股东会议;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发送监事等。

??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并选举王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任期均为3年。然而,自此之后的2年时间里,星辉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且未曾召开过股东会,也未曾向李某发送过任何财务会计报告。2021年3月,星辉公司因资金问题而停业。这期间,李某曾提议召开股东会,被王某拒绝;后李某欲退股,再次被王某拒绝,并且双方未能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由此,王某与李某的矛盾不断激化。

??2021年4月,李某自行决定召开股东会,但王某未出席,于是李某一人通过决议罢免王某并且选任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但是公司公章、财务资料等均在王某处保存,李某无法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无奈之下,李某以星辉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问题】

1.?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如果星辉公司章程规定王某与李某各享有50%的表决权,这一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均有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对于表决权比例也有权作出特别规定。

[考点]公司章程效力,股权转让,股东表决权,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股东解散清算责任

??[解析]

??法理透析:

??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宪章,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司法的价值理念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的规定作出细化、补充、替代。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因而,星辉公司在公司设立时,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后先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违反了法律规定,无效。

??3.《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由此,李某享有星辉公司45%的表决权,同时是公司的监事,无论以何身份均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且王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应当召开,但王某拒绝召开。依《公司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因此,李某可以自行召开股东会。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对特别决议事项以外的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本案中,星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未参加股东会,股东会人事变更决议系李某一人通过,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故此决议无效。

??4.《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的表决权;第二,公司发生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三,用尽其他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文档评论(0)

江南博哥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