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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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第1页

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

你知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是怎样的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做了解释。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

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对其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

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条的修改,与原法相

比,在第二款中增加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删除了“方可任职”

的规定,增加了第三款有关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的规定。这样修改的

目的:一是加强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二是取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先岗后证”;三

是引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释义】

一、本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责。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

生产工作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

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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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

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民导致

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改善

劳动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一项原则要

求。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

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

等因素。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和了解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标准;

(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

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

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基本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必需的安全知识;

(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直接、具体承担

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这些人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

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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