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考点_原创文档.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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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协议定义:指当事人各方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定义: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

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二)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

(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四)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自动履行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2、商事保留

纽约公约允许的保留声明:1)互惠保留声明,即我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上适用公约;2)商事保留声

明,即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3.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关系

从性质上:民间(私法性)、志愿;国家(公法性)、强制

依据上:仲裁协议;(特定)国家法律

审制上(程序上):一裁终局;二审终审制

对案件的管辖权: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庭因仲裁协议而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法定管辖

(级别和地域管辖)

组成上:专家、学者;法官

时间上:短、富于效率;程序冗长

费用上:相对底(但是对国际、涉外仲裁除外);高

审理程序:秘密性;公开性

程序上:自治性;法定性

执行上:自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

4.临时仲裁机构(adHocArbitration):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所

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InstitutionArbitration)

5.谈谈你对仲裁制度的理解

(1)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

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

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

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独立原则以及合法、公平原则。

6.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

仲裁庭自裁原则:即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而不需要事先的司法决定。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

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冗长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管辖权问题,从而拖延仲裁程序。但在我国,该原则仍没有得到普遍的接受,这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7.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

含义:商事仲裁庭的管辖权自裁原则是现代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其具体内容为:商事仲裁庭本身有权对商事仲裁协议的

效力和商事仲裁庭是否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

缺陷:(1)我国并没有接受仲裁庭自裁权原则。首先仲裁法中没有关于允许仲裁庭自己决定管辖权的明确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

力有异议的既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做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做决定,但是当管辖权异议同时出现在仲裁机构和法院面前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明确排

除了仲裁机构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权力。

(2)其次,在《批复》中进一步规定法院在仲裁机构尚未作出决定之前可以受理当事人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且通知仲裁

机构中止仲裁。此规定比仲裁法更清楚,不但法院可以抢在仲裁机构未作出决定之前受理有关诉讼请求,而且同时还中止仲裁程序。很明显,

这是与自裁管辖权原则的要求背道而驰。而仲裁规则中有关仲裁委员会有权就管辖权作出决定的规定也非自裁管辖。

(3)管辖权异议由仲裁机构来裁断,会导致仲裁庭过分依赖于仲裁机构,使其缺少必要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进而影响其公正性。仲裁机

构做管辖权决定,中断了仲裁程序,使仲裁程序缺乏应有的灵活性,严重妨碍了仲裁庭的效率。

改进:(1)将自裁管辖权引入到我国仲裁法中来,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删除有关仲裁委员会决定管辖权的规定。

(2)仲裁法中只提到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问题,而实际上仲裁管辖权还包括可仲裁性和对仲裁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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