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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合集(通用31篇)
担保合同合集篇1
一、担保合同的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合同义务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
人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合同。
二、担保合同一般应规定的条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根据《担保
法》下列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a.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
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
d.银行等金融机构。
2.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
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利用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
惕,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往往利用
虚假的担保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利益。
3.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欺诈行为人利用担保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这种欺诈
中的主合同的内容是真的,担保合同提供的财产也是真的,只
是合同义务人欲通过抵押担保合同将抵押的财产真正抵给债权
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债务。欺诈人虽没有无偿获得或不平等的获
得他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实际是促成抵押财产的流通,事实上
形成了对另一方的欺诈。
4.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
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法律规定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次序分别设立不同的
债务担保,但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
身的价值。欺诈人正是利用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多次进行抵
押,在财产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致
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5.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
一种情况是设置抵押的主体不合法,提供财产抵押的人并
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财产不具有处分权,进行抵押后
当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权利要求,虚假抵押将不具有法律效
力。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的标的物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
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
物。
6.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
我国《担保法》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
定,要求必须履行向法定部门登记的手续,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
a.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
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
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c.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d.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进行登记;
e.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7.其他合同陷阱
我国《担保法》中对以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作了一些
特殊规定,应当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
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
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
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
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
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
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
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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