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土地税收法律制度.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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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严金明编著土地法学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

目录181土地税收制度182耕地占用税183土地使用税184土地增值税185土地税制建设

18.1土地税收制度

18.1.1税收、税制和税种税收是收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的职能包括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其中筹集财政资金是税收的最基本职能。税.收税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制定的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它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税种是指一个国家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税收单元。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五大类,共18种。

18.1.2土地税收的内涵、功能和土地税种土地税收是指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固定地、无偿地、强制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具体来说,土地税收是以土地或者土地改良物的财产价值或财产收益或自然增值为征税对象,属于财产税的范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抑制土地投机土地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18.2耕地占用税

18.2.1概念和特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征税对象是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行为向纳税人一次性征收的税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18.2.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从事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这种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被征收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列入《耕地占用税法》。征税范围内的耕地包括: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其他农用土地。

18.2.3税率和税额计算我国耕地占用税采用的是地区差别定额税额。中国地区之间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同,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相差悬殊,决定了全国不能用一个固定税额征税,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即实行地区差别税额。

18.2.4税收减免(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3)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5)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8.3土地使用税

18.3.1概念和特征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目前只向城镇土地使用人课征。具体地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按照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对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属于以有偿利用为特点的行为税和占用土地的资源税类型征税对象是城镇、工矿区范围内的用地纳税义务人是城镇、工矿区土地的使用者征收办法是按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等级和数量计算税额

18.3.2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凡是在城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来看,只要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此范围以外的土地一律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8.3.3计税的依据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为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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