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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边员选任及退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护边员的选拔、任用及退出的条件和步骤。本文件适用于由各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正式任用的护边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5/TXXXX护边员管理规范DB15/TXXXX护边员巡边规范
3总则
3.1护边员的选拔和任用应由各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和护边员管理单位共同实施。
3.2护边员的选任工作通常按照考察、试用、审查、任用、建档的流程进行,选拔任用工作应当遵循
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
4选拔任用
4.1规模和布局
各地护边员的规模和布局由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边境管理部门工作需
求、边境管控形势和群众分布情况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边防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2任用条件
4.2.1护边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国家,思想品德端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边防政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观察分析,灵活应变能力;
——居住在边境辖区的常驻人口,且每年在边境地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熟悉边境一线自然环境、社会动态、民风民俗,熟练掌握辖区内主要民族语言,能够使用汉语进行简单沟通交流;
——具有承担熟悉边境情况,参与了解掌握边境动态、社会治安以及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的身体、文化素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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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较强的国家意识、国防意识和安全意识,自愿从事护边员工作;
——没有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辅(协)警等岗位,中共党员、退伍军人、有民兵组织经历的优先录用。
4.2.2存在下列条件的不得录用为护边员:
——制作、传播有损党和国家、政府形象的言行的;
——本人、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个人诚信记录中存在故意失信行为的;
——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有吸毒史的;——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护边员工作的。
4.3任用步骤
4.3.1选拔
4.3.1.1县(旗)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护边员整体布局,组织护边员管理单位开展护边员
选拔工作。
4.3.1.2县级以下护边员管理单位根据自治区边防委员会下达的数量和条件,选取满足本单位本系统
边境管控工作需求的、自愿担任护边员的群众作为考察对象,对其政治面貌、社会关系、身体条件、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所在行政村、社区意见。
4.3.1.3考察结束后,各护边员管理单位应组织考察合格对象进行体检,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传
染病的视为合格。体检合格对象报县级边防委员会进行条件审核。
4.3.2试用
审核合格的对象应由各护边员管理单位组织开展考察试用,试用期不少于3个月。试用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退回。
4.3.3审查
试用合格的对象,由各县级以下护边员管理单位填写《护边员选用(退出)审批表》(附录A护边
员选用(退出)审批表),连同考察结果、体检报告等形成审查材料,由县(旗)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地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地级边防委员会会同同级护边员管理单位进行审查。
4.3.4任用
4.3.4.1各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和护边员管理单位应在任用前在单位范围内对拟任用对象进行公示,
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3.4.2审查合格的对象,由地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人社部门
履行任用手续,并报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地级边防委员会为任用的护边员颁发《护边员证》。
4.3.4.3护边员首次任任期限为1年,任用期满后可继续任用,续用护边员期限通常为3至5年。
4.3.5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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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地、县(旗)级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应为护边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主
要社会关系、任任材料、任用后工作表现、考核奖惩情况、学习培训情况等。使用护边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还应建立电子档案。
4.3.5.2各单位应严格保守护边员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和无关人员公开。
5退出
5.1.1.1护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解任或退出:
——不符合护边员基本条件的;
——在任用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散布政治性错误性言论的;
——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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