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及政策建议(2002-2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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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及政策建议(200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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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及监管现状

正如保监会项俊波主席于2014年1月21日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强调的,“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的出现和发展,成为影响金融市场格局的重要力量。现在,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势头很强劲,余额宝只用很短的时间就达到了1000亿元的规模,且目前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互联网已经不仅是一个销售的渠道,其本身的特点也在改变着金融业的行为方式和市场格局。如何把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增强保险行业的竞争能力,是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以及虚拟社交网络的全面兴起,从批发零售、制造、广告和新闻、物流到现在的金融业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商业形态。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保险业在互联网浪潮的冲击下,逐渐衍生出一种全新业态——互联网保险。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物联网、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新兴工具走向实务,以微博微信、移动网络和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体验式新型媒介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增长,且在近两年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日益成为我国保险业增长转型的主渠道和服务转型的主阵地。从业务发展规模看,据初步统计,2014年全行业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超过870亿元,约占全年保费收入的4%,相比2013年互联网业务收入的317.9亿元,同比增长174%。总体来看,尽管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总体规模偏小,但增长迅速,表现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

然而,互联网保险也给我国保险监管带来了一系列深刻而全新的挑战:对现有传统经营理念、传统渠道、传统产品和服务等形成猛烈冲击,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开始发生显著变化;独特的信息安全、信用等风险的加大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稳定;一般的网络监管方式和传统的保险监管机制均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需求;等等。如何在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的同时实现有效监管,不仅成为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身关注的现实焦点问题,也是我国保险业加快转型的核心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是互联网保险框架初步建立。2014年2月,保监会出台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为保障,以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创新风险为目标,切实加强保险消费者风险教育工作,加大互联网保险犯罪打击力度,明确了各部门、地方保监局的相关职责,着力构建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2014年4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规则进行了明确。2014年12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定义与经营原则、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等方面,规定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其次是互联网保险监管法规不断健全。例如,2013年12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各人身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实行全国统一编码。2014年1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实现了对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覆盖。201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赔偿权利,不公平“格式条款”一律无效,且保障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等权益,使得互联网保险发展外部法律的环境更加完善。最后,互联网保险监管手段日益丰富。2013年起,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增加了《人身保险公司直销渠道电话、互联网销售险种统计表》,对互联网人身保险初步实现了有效监管。近年来,保监会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对“假保险”网站等违法违规保险网销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规范保险网销业务流程,切实保护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迅猛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保险监管所面临形势的要求相比、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体系相比,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目标、机制和标准在系统性方面有待完善

当前,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分析,互联网保险监管建设缺乏科学的顶层设计,存在碎片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目标不清晰。《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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