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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第1页

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

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

的方式到我校各二级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事处作为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校内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

工作的宏观管理,具有指导各用人单位规范使用劳动者的职责;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

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我校劳务派遣事宜。我校各二级单位是劳

务派遣人员的直接用人单位,负责用工等具体管理。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坚持“总量调控、精简效能,核准在先、使用在后,合法用

人、依法管理,谁用谁负责、谁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学校附属机构或各类项目

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关制度,须报学校核准备案。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因编内人员不足,可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临时性、辅助

性工作岗位,以及人员紧缺的部分行政管理和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一定的劳务派遣岗位。

第七条接受劳务派遣的岗位分为A、B、C三类岗位。A类岗位为普遍性、一般性的服

务保障工勤岗位,所聘人员应符合岗位必须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B类

岗位为技术性、技能性要求较高的技术技能岗位,所聘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职业技能证书

或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C类岗位为专业性、专门性较强的教学、教

辅和管理等性质的岗位,所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第八条劳务派遣岗位的设置纳入学校岗位编制的统筹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应在

用人单位编制数量指标内,如需增加指标数量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坚持规模、结构、

效益原则,学校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结构和比例,可用可不用的原则上不用。用

人单位要充分调动现有职工的积极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因工作需要,在有编制且有空

岗的情况下可适当申请、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及用工管理,每年的6月或12月底前制定新

增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计划,由用工单位人事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对于六个月以内短期

用人可随时接受劳务派遣用人申请,人事处及时组织审批。

用人单位的用人岗位计划须明确用人理由、岗位职责、岗位情况、人员情况、资质条

件、聘期任务、拟聘期限等,人事处与相关单位会商核实后,报学校审批。

未经学校批准,各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或个人不得自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学校附属机

构或者各类项目等用人由相关单位或项目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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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劳务派遣用人计划,明确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报人事处

备案,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用人需求。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须结合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岗位基本要求、岗位任职条件、工作

标准、工作职责、考核目标等。被派遣至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品行好,爱党爱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品行端正,顾大局,讲奉献,负

责任。

(二)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资质及工作经验等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

(三)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初次聘用的A类岗位人员年龄男性原则上不超过45周

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初次聘用的B类岗位和C类岗位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学校急需的技术岗位,对有相应从业经验和专业资质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年

龄。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心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学校应邀可在政策允许、公平公

正、廉洁自律等前提下,协助参与劳务派遣公司考察人选。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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