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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商业性农村居民生活成本指数保险(扶贫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湖南省农村居民生活成本指数的变动而增加的被保险人生活成本。农村居民生活成本指数分为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每季度湖南省农村居民生活成本指数同比涨幅高于绝对免赔幅度时,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同比涨幅指的是该年度生活指数与前三年度指数平均值相比的涨幅。

(二)绝对免赔幅度,可参照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而定,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三)数据来源查询路径:国家统计局官网(/)国家数据-分省月度数据-湖南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出现缺失现象时,

可由湖南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对应时点进行替代。

保险期间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生活成本指数大幅度上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政府行为和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三)监管部门认定为恶意炒作的市场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主要依据农村居民生活成本设定,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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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及时根据双方约定数据来源发布的生活成本指数,公布理赔结果,并将理赔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因本条解除事由存在解除合同;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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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当湖南省农村居民生活成本指数上涨幅度大于绝对免赔幅度时,保险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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