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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商业性高粱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高粱生产经营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高粱”):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生长正常,且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不含)以上;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高粱在营养生长期内死亡且每次事故死亡率达到20%(含)以上的,或保险高粱在生殖生长期内死亡或产量损失且每次事故死亡率或产量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在扣除政策性高粱种植保险赔付金额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六)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七)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八)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九)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高粱成熟收割(获)后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高粱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保险高粱穗上发芽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高粱的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高粱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保险高粱完成收割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高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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