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湖南省商业性农村精准扶贫意外伤害保险(扶贫专用)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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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商业性农村精准扶贫意外伤害保险(扶贫专用)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平安产险湖南省商业性农村精准扶贫意外伤害保险(扶贫专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中,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有社保: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2.无社保: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三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给付最高九十天(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

(二)既往症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等待期内所患疾病;

(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续保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被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件;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七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

未间断;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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