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河北省商业性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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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商业性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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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商业性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以猪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为指标,对投保的生猪养殖(企业)户的养殖成本进行保障。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从事生猪养殖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符合当地生猪养殖规划要求,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

(二)投保生猪应为断奶仔猪,并已进入生长或育肥期;

(三)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生猪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

(四)投保生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存有记录;

(五)投保生猪在被保险人养殖场内持续养殖四个月(含)以上,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饲养的每批次生猪出栏时,保险单约定的理赔采价期间猪饲料成本指数收盘价算术平均值高于投保时约定猪饲料成本指数目标值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批次保险生猪理赔采价期间内猪饲料成本指数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理赔采价期间内猪饲料成本指数各交易日收盘价之和/交易天数。

猪饲料成本指数目标值参照生猪养殖饲料成本以及猪饲料成本指数走势确定,具体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根据饲料市场通行的4%育肥猪复合预混合饲料推荐配方玉米(68%)、豆粕(20%),以大商所发布的玉米和豆粕主力合约每日的收盘价按照前述比例拟合计算得出饲料成本指数每日收盘价,实际使用的主力合约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猪饲料成本指数异常上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商业性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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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保险生猪按批次投保,每批次保险生猪的保险期间具体起止日期,根据生猪品种不同和实际饲养状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批次保险生猪的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除另有约定外,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主要用于计算约定时间猪饲料成本指数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玉米、豆粕等饲料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元/头)×保险费率×每批次保险数量(头))每批次保险数量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出栏当批次对应猪饲料成本指数公布后或可计算后,计算出的理赔采价期间内猪饲料成本指数收盘价算术平均值高于投保时约定猪饲料成本指数目标值的,保险人立即启动理赔程序。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另有合理约定外,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标的养殖类型和实际风险情况,要求投保人提供上年度出栏情况、每批次出栏时间和数量等材料,投保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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