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森、杨陆胜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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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森、杨陆胜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第1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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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秀森,*,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

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陆胜,*,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杨路利,*,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

照市东港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

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美祥,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孙秀森与被告杨陆胜、杨路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

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孙秀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被告杨陆胜、杨路

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孙秀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并排除妨害(包括:拆除被告在原告承包土地上所修建、添附的附

着物、清理所填埋在原告承包土地里的垃圾、拆除在原告承包土

地上所建铁丝网等围挡、移栽种植在原告承包土地上的苗木并限

期搬离原告所承包的土地);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8月29日,原告

孙秀森、杨陆胜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第1页

孙秀森、杨陆胜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第2页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包了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凤凰庄村的凤凰

庄山场(东至凤凰山山顶,南至凤凰山南山脚下排水沟,西至孙成

仁东边,北至外村山场即现在山海路北侧沟底)。两被告(系兄弟

关系)于2011年起,在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了地上附着物,

并在原告承包土地上修建了铁丝网等围挡,侵占了原告承包的土

地近20亩。近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原告所承包土

地下填埋了垃圾。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故原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

被告杨陆胜辩称,杨陆胜现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现在户

籍在小孙家村。1.案涉土地原告不享有承包权,无权要求被告搬

离涉案土地并承担相应损失。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合法性基础建立

在享有合法且明确的权利上,本案原告请求排除妨害的前提是应

当对案涉全部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所述在2009年8

月29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包了凤凰庄山场,但被告所使用的

土地并不在此范围之内,且案涉土地经相关部门确权也不属于南

湖镇凤凰庄村集体所有土地,而是隶属南湖镇长林河农村集体所

有土地,原告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南湖镇凤凰庄村民委员

会,凤凰庄村民委员会无权将长林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

包,原告未取得合法的用益物权权利基础,无权要求被告搬离涉

案土地并赔偿相应损失。2.原告依法享有案涉土地合法宅基地,

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搬离并赔偿相应损失。因案涉地段政府规划需

要拆除原有宅基地上附属房屋并迁移,2011年5月4日,原宅基

地户主杨路勇(系二被告直系兄长)经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人民

孙秀森、杨陆胜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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