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义利观的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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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义利观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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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睿

摘要:儒家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中的一家,在百家争鸣的局面下产生了自己学派的思想。西汉以后,儒家的义利观随着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而传播开来,儒家义利观作为传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基于此,通过梳理儒家义利观的演变过程,分析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当今社会的指导和启示,总结利用传统儒家义利观思想指导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儒家义利观;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B2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4)08-0179-02

义与利,何为重?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史上存在已久的一大争辩,早在孔子以前就有“义”和“利”这两个概念。义,表示人们行为的伦理范畴,可以理解为人们所做出的行为是否正当的道德要求,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伦理仁义。而利,相对于义来说表示人们生活的物质范畴,可以理解为私利和利益。儒家义利观作为传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关于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分配的一个重大问题,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普遍存在着的问题。

一、儒家义利观的演变过程

(一)义利观的确立阶段

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由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的时期。这个时期社会动荡,礼乐崩坏,各诸侯国开始摆脱西周宗法礼制的束缚,互相攻伐,各自为政,国家由统一走向分裂。在这种大变革、大动荡的特有环境下形成了众多的思想流派,他们热烈争辩,著书立说,阐述各自的思想和政治主张,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就是这些学派中最有名的一家。

1“义以为上”

孔子将“义以为上”作为面对义和利时最重要的选择标准,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假如选择利而不顾义,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不应该“放于利而行”。所以,孔子认为需要通过“见利思义”的方式来实现“义以为上”的目的;孔子曾提出:“君了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由此可以看出,“义以为上”是孔子义利观的评判标准[1]。

2“舍生取义”

到了战国中期,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观点,进一步从人性本源上论证重义轻利,并提出“舍生取义”的观点来对义进行了充实。孟子认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是对孟子义利观“舍生取义”这个观点的典型表达和诠释。因此可以得出“舍生取义”是孟子主张在义利不可兼得之时应该作出的选择。

3“先义后利”、“以义制利”

战国末期的荀子认为义和利二者是人之常情,在重视义的同时也要重视利。他认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但是,荀子在实际践行中,对义和利二者,认为还是要把义放在第一位,所以他又提出:“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荀子又说道:“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从个人角度的以义为先,大至一个国家,那就是“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1]。荀子和孔子关于义与利的观点大体相同,都是把义放在首位,且荀子的观点更为鲜明。

4追求私利是人的本能

人的天性本能是表现为满足私欲的思想,以这个为前提人们就会选择重义而轻利,这就是孔子的义利观。从孔子、孟子的言论可以看出,在儒家义利观确立阶段,在承认私利必然存在的前提下,提出了“先义后利”的准则,并允许在符合义的要求下去追求利。

(二)义利观的发展阶段

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奖励耕战到清朝对农业的重视和对海外贸易的限制,重农抑商这个传统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直是占据主导的,因此体现在道德上就是重义还是重利的不同。特别是自汉武帝开始,儒家思想正式成为了思想文化领域的正统思想,但这时的义利观与孔孟时代的却不完全相同。董仲舒希望通过推崇儒学来巩固中央集权,加强汉朝的统治。他认为:为了满足自己内心需要从而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这是不利于国家利益,所以他采取绝对化的义利观。他认为,一个讲道德的士人君子,不应该去谋利和计功,因为那只是为了维持生计,应该将利看淡[2]。

(三)义利观的倒退阶段

两宋时期,特别是南宋,由于政治上的积贫积弱,这时候体现在思想文化上的是一种虚伪,虽然孔孟的儒家思想还是占据主导,但程、朱的理学思想已崭露头角。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宋王朝,各种商贩的大量出现,传统的义利观出现松动,而以程颢、程颐为代表的宋代理学家主张将义和利绝对对立起来,把义利的关系歪曲了,让它们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大儒朱熹则认为:“义者,天者之所宜也;利者,人情之所欲也。”他的意思是所谓义,就要顺应天理;所谓利,就是满足人的私欲。他还认为天理存在则人的私欲就会消除,如果人的私欲胜利了则天理就会灭亡,应当“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宋代的义利观被认为是自汉唐以来最大的倒退。

(四)义利观的复兴阶段

明清时期商人和知识分子的边界逐渐模糊起来,有一大部分家族是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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