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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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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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3\h\z\u一、协议离婚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3

1、内容审查留有隐藏。 3

2、法律难以强制执行。 3

3、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 4

4、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4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5

1、规定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 5

2、增加协议离婚的无效规定。 6

3、增加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措施规定。 8

摘要: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制制度的不断创新与改善,协议离婚因为比较经济、快捷、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强、和谐友好而成为最佳的离婚方式之一。由于协议离婚制度的不完善,实际生活中,通过协议离婚来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妻却有很多的“后遗症”,这些潜在的隐患对当事人家庭以及社会构成许多不良因素。

笔者就协议离婚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措施进行浅析。

发生法律效力。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说起离婚,无非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当然,除非夫妻双方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分歧,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手续较诉讼离婚简便,成本也相对较低,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成为离婚的首选方式。但是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必须是相对的。由于协议离婚也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为保持家庭的稳定性,维护社会和谐为弥补其缺陷,可以采取下列一些方法:

1、规定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

考虑期的存在,使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必须经过一定时日的等待。使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进行认真地、冷静地考虑,确保当事人对离婚本身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都能够充分的理解并能够承担协议中规定的相应责任。同时有利于防止假离婚、受欺诈、受胁迫离婚、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从而更为有效公正的实现协议离婚的制度价值。

离婚考虑期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协议离婚制度中都有规定,但考虑期间的长短规定不一,有法国规定的六个月,有英国的9个月,还有韩国对于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分别规定不同的考虑期的立法例。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立法传统,考虑期规定不宜太长,3个月的考虑期应当是适宜的。同时,考虑期制度的设立可能使当事人的延长离婚时间,增加离婚的成本,为更充分的保障婚姻自由,应当对考虑期制度的适用范围予以限制,防止对于某些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案件因适用考虑期制度而导致的久拖不决。比如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应当规定不少于一个月的考虑期:⑴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有和好可能的;⑵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一时激愤提起离婚诉讼的;⑶因一方酗酒、赌博等恶习提起离婚,尚有改正余地的;⑷其他有必要规定考虑期情形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美满幸福的源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给“婚姻自由”一个限制,减少轻率离婚现象,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势在必行。对于没有接受婚前教育的当事人也可以建议其在考虑期补上这一课,既方便离婚协议的形成,又可以保证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能够审慎妥善地处理离婚事宜,乃至打消离婚的念头。

2、增加协议离婚的无效规定。

只要缔结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而且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即可生效。实践中存在很多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如,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一方胁迫、诈欺所缔结的协议;当事人双方通谋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所作的虚假意思表示;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做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等。而对于上述情况,只要登记机关未及时发现,当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此类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达成的离婚协议并进而办理了离婚登记的,法律对此没有相关的救济手段。中国应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协议离婚,特别是建立登记离婚的无效制度。对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双方通谋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规定而登记离婚的,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离婚无效。离婚无效的请求权人可以是离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被宣告无效的,其效力溯及于离婚时,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婚姻关系继续有效。离婚无效制度一方面可以制裁各种违法的协议离婚,以确保登记离婚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协议离婚的受害方或善意一方予以救济,使他们可以通过请求登记离婚无效而达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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