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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 导论
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 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 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概念 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范 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
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
除法国和德国之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意大
除英美之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
区
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奥
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
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和希腊等国;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家以及日本、泰国和旧中国;
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中国的香港地区等
南非、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是大陆法与普
在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例如 通法的混合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英国的
苏格兰等
中国的澳门地区
主要法律
成文法
判例法
渊源
主
法意识
一般、抽象
具体、实际
要
审理案件的
实体法
程序法
特
中心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征
法律结构
居于主导地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位的机关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 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 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 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
第二章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 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 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
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8) 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 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
区 须有明确签约意图 没有明确签约意图别
说
如果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不能
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己提
明
成为要约;
出要约,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
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如果那种意
有法律约束力;
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使合同成
立的话,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例
实盘
询盘、价目表、虚盘
如
3. 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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