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思考-兼论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规划的局限性.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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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思考

兼论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规划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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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莹

摘要:根据我国的人世议定书。谈判我国农产品保护性措施主要为保护性关税、国营贸易专营制度和价格控制等,但上述措施并不能为我国敏感农产品提供周全的保护,大豆、棉花已经受到进口同类产品的剧烈冲击。目前我国积极参与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贸易协定的签署,这将大大加速了我国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鉴于农产品贸易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等敏感问题,我国在参与多哈谈判和区域谈判时不应完全持自由化态度,应考虑设立适宜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

2001年我国人世时,就农产品贸易做出了超出一般发展中国家接受程度的自由化承诺,从2005年开始,我国农业在加入WTO谈判中争取的过渡期基本结束,进入WTO“后过渡期”,这意味着我国农业将进一步融人经济全球化进程,而一些作为我国农民重要收入来源和生计依靠的农产品因国外高额补贴农产品的大量涌入而受到冲击。此外,在多哈回合谈判屡屡受阻、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egiontradeagreements,RTA)盛行的背景下,我国采取了积极参与的政策,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决定在2015年以前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我国还与巴基斯坦、智利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并计划与新西兰、南非等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这些区域贸易协定大大加速了我国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相关农产品受到的挑战和冲击不容忽视,鉴于农产品贸易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等敏感问题,我国在参与多边贸易和RTA谈判时不应完全持自由化态度,应考虑设立适宜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

一、WTO框架下我国农产品保护性措施的局限性

根据我国的人世议定书,我国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产品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主要包括保护性关税、国营贸易专营制度和价格控制。

(一)保护性关税:某些重要农产品税率较低

在中国人世议定书附件8第一节农产品减让表中,大米、硬粒小麦、玉米等减让后最终约束税率为65%,棉花为40%,所以有学者认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部分农产品税率较高,可抵御外国农产品的冲击。

但是我国农产品总体关税保护水平很低,经过人世过渡期的逐年减让,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总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农产品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23.2%降至2006年的15.23%,远远低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水平,仅为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l/4。其中包括某些重要农产品,如我国对大豆、大麦的实施税率仅为3%,豆油、菜籽油的最终约束税率仅为9%,我国还对上述农产品作出了提高税率必须充分提前通知、变更期必须维持1年的承诺。

(二)农产品国营贸易专营制度

WTO农产品国营贸易规则以GATT第17条为核心,主要是国营贸易应以商业考虑为唯一依据,通过国营贸易实施的数量限制不能获得正当性,应保持关税减让的效果等。由于WTO现行关于农产品国营贸易的规则存在定义不清、透明度义务要求不清等缺陷,所以国营贸易制度还是能起到保护农产品的目的。在通知给WTO的150多个国营贸易企业中,大约有70%涉及农业或相关贸易。

我国对粮食(包括小麦、玉米、稻米)、植物油(大豆油、棕榈油、菜籽油、芥子油)、食糖、棉花、烟草等五种事关国计民生的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实行国家专营,对粮食、丝、茶叶和棉花等产品的出口和经营也实行国家专营,将这些产品的进口、出口和经营紧紧掌握在国家指定的公司手中,这使得人世后农业贸易不至于会对中国农业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不过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逐步放开,我国的农产品国营贸易制度在运作中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1.农产品国营贸易专营的农产品逐步减少: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把大豆油、菜子油、棕榈油和芥子油等植物油从国家专营进出口的农产品中取消,并给予所有个人和企业从事此类油种贸易的权利。对一些敏感性稍弱的商品,如天然橡胶、木材和羊毛等,中国已在加入WTO后的3年内,逐步取消了国家对其进出口专营的权利。

2.在限制关税配额内进口存在局限性:依据WTO的最低市场准入要求,我国必须按给予进口农产品一定数额的低关税配额,享用我国低关税配额贸易的主要是国营贸易企业,不过只有小麦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享用的比例较高,为90%,其余的比例并不高,如大米为50%棉花为33%,羊毛为1%,今后还将分配给非国营贸易企业的低关税配额逐步提高。

3.我国的农产品国营贸易制度受到WTO更为严格的纪律约束

中国人世工作组报告第208段中承诺保证国营贸易企业自主经营,进口采购作法和程序应完全透明。212段中,中国承诺将每季度公布非国营贸易商提出的进口要求及所发放的许可证,并应请求提供与此类贸易商有关的工作信息。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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