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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1
5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
6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5
7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8
8报告编制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常见地块及特征污染物 12
ii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4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名称由《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修改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2.适用范围参照标准名称作相应修改;
3.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其他标准相关内容;
4.删除了“场地”和“潜在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
5.删除了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启动条件并修改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图;
6.完善了制定样品分析方案中关于检测项目等要求。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调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6600HJ25.2
HJ25.3
HJ25.4
HJ/T164HJ/T166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investigationonsoilcontamination
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3.2
敏感目标potentialsensitivetargets
指地块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重要公共场所等。
4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基本原则
4.1.1针对性原则
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
4.1.2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1.3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4.2工作程序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现场踏勘
人员访谈
资料收集与分析
调查启动
结果分析
否是否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与分析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详细采样数据评估与分析
否是
否
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现场采样
数据评估与分析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现场详细采样
数据评估与分析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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